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8-031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8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805,78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 1 金红利 3,902,892,500 元,转增 3,122,314,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0,928,099,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8 2018/7/1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本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2 家外资 股东,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2 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 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 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所得税。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3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094,658,262 1,637,863,305 5,732,521,56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711,126,738 1,484,450,695 5,195,577,433 1、 A 股 3,711,126,738 1,484,450,695 5,195,577,433 三、股份总数 7,805,785,000 3,122,314,000 10,928,099,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本次转增后,按新股本总额 10,928,099,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1.4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