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6-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尚诚消费金融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尚诚消费金融公司人民币 60 亿元授信额度、给予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 4.5 亿美元的美元债投资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
常规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
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给予尚诚消费金融公司人民币 60 亿元授信额度、给予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 4.5 亿美元的美元债投资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1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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