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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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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09: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3 楼上海厅召开。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耿晨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意见书中“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
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董
事会五届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3 楼上海厅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1,182,42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472%。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显示,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