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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8-2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
辉光电”)、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物贸”)以及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贸易)”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上港集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持券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
的关联交易事项、调整和辉光电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
易事项、调整与中船重工物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给予中船工业贸易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
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
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
符合《上海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给予上港集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持券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
的关联交易事项、调整和辉光电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
易事项、调整与中船重工物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给予中船工业贸易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
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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