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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2020-08-2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与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持券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调整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易事项、调整与中船重工物资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给予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

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船重工物资贸

易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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