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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9-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
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张家港润安钢铁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钢贸”)以及张家港玖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玖沙钢贸”)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中金公司发生不超过人民币 120 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的关联交易
事项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公司给予润安钢贸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给予玖沙钢贸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
关联交易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上述关联交易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与中金公司发生不超过人民币 120 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给予润安钢贸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公司给予玖沙钢贸资产池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均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20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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