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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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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1 月 27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巨潮资讯
      网(http:// www.cninfo.com.cn)刊登《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 13 点 30 分在日月光集团总部 B
      栋礼堂(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1 楼)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
      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712,710,709 股,约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8.711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48,683 股,约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85%。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
      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
      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   回购期限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   回购的价格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   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723,559,39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711,79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23,309,3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无反对票;250,0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461,742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3%;无反对票;250,0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7%。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23,309,3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无反对票;250,0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461,742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3%;无反对票;250,0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7%。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23,298,9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无反对票;260,4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451,342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4%;无反对票;260,4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

6.   关于修订《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983,371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3%;14,315,573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5%;260,44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7,135,769 股同意,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59%;14,315,573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46%;260,448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
     易;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莹莹




                                                    林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