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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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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3 月 27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13 点 30 分在日月光集团总部 B
      栋礼堂(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1 楼)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
      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701,848,40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8.21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5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4,340,796 股,约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57%。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
      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
      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2.   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3.   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4.   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5.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6.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4,715,149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10%;40,599,071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3%;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2,867,547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84%;40,599,071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41%;874,978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7.   关于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1,746,829,13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20%;48,452,386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5%;907,6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4,981,532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94%;48,452,386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85%;907,678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1%。
8.    关于 2019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预测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9.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1,926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26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5,046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10.   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5,312,02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11.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该议案关联股东环诚科技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2.   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874,9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3,464,418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2%;2,200 股反对,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874,978 股弃权,约占
      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该议案关联股东环诚科技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3.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1,501,151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1%;43,780,369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4%;907,6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9,653,549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17%;43,780,369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62%;907,678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1%。


14.   关于修订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2,098,022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2%;3,183,498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907,678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250,420 股同意,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34%;3,183,498 股反对,
      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4%;907,678 股弃权,约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1 和议案 12 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已回避;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莹莹




                                                    林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