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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本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议案时无需履行回避程序。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向5名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14万份。
    二、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
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励体系,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钟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