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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5  

                                            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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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
旭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环旭电子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环旭电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
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环旭电子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
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1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环旭电子在其关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披露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
分或全部内容,但是环旭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
                                        正 文

一、 环旭电子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经本所律师查验,环旭电子前身为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 月 2
      日注册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环旭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注册资本为 416,056,920 元。


      201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4 号《关于核准环旭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环旭电子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发行
      10,68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环旭电子股票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环旭电子”,证券代码为“601231”。环旭
      电子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注册资本为 1,011,723,801 元。


1.2   2014 年 10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2 号《关于核准环旭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环旭电子非公开发行 76,237,989 股普
      通股。环旭电子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注册资本增加为 1,087,961,790 元。


      2015 年 6 月 23 日,环旭电子以 2014 年年末总股本 1,087,961,79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10 股。环旭电子完成本次转增后,注册资本
      增加为 2,175,923,580 元。


1.3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 2019 年第四季度共有 419 人通过自主行权的
      方式参与行权,2019 年第四季度共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3,164,450 股,公司
      股本增至 2,179,088,030 股。环旭电子本次激励对象行权完成后,注册资本增加
      为 2,179,088,030 元。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共有 514 人通过自主行权
      的方式参与行权,2020 年第一季度共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046,150 股,公
      司股本增至 2,181,134,180 股。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共有 518 人通过自主行权
      的方式参与行权,2020 年第二季度共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149,150 股,公

                                          3
      司股本增至 2,181,283,330 股。


1.4   经本所律师查验,环旭电子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23 日核
      发的注册号为 31011540012763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环旭
      电子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昌益;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张
      东路 1558 号;经营范围为:提供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服务(DMS),设计、生产、
      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高性能主机板、无线网络通信元器件,移动通信
      产品及模块、零配件,维修以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
      服务;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相关零配件的批发和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环旭电子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旭电子系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环旭电子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


      环旭电子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
      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
      导意见》《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环旭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逐
      项审核如下:


2.1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环旭电子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环旭电子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4
2.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及公司
      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环旭电子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
      在环旭电子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2.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及公司
      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
      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重点面向
      对公司具有战略价值的核心人才,包括对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具备重
      要性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根据公司确认,拟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为 109 人,总计拟持有份额 42.47 万份,每 1 份额对应
      1 股标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规定。


2.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的获取方式为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无偿转让,员工无需实际出资参与,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
      (五)款第 1 项的规定。


2.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环旭电子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五)款第 2 项的规定。


2.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
      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如有调整,持有人会议
      通过后,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部分配完毕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
      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
      前终止或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为 1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无偿转让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基于上述,本所律师

                                      5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的规定。


2.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 2 项的规定。


2.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持有人会议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
       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2.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
       定: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环旭电子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九)款及《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
      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3.1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环旭电子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环旭电子的相关公告,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旭电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3.1.1 环旭电子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之《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累计以集中
      竞价形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3,037,47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599%,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全部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3.1.2 环旭电子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事宜充分征求
      了员工意见,并同意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
      条第(八)款的规定。


3.1.3 环旭电子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十一)款的规定。


3.1.4 环旭电子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表《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
      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
      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7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励体系,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综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


3.1.5 环旭电子监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认为:(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
      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
      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
      利益的充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审议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同
      意公司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


3.1.6 环旭电子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旭电子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


3.2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环旭电子
      尚待履行如下程序:环旭电子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
      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

                                        8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4.1   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环旭电子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本所
      律师核查,环旭电子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及《工作指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旭电子已按照《试
      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


4.2   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环旭
      电子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2.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4.2.2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环旭电子应当披露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2.3 环旭电子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环旭电子股份总额的比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9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旭电子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
      《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环旭电子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环旭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依法实施;环旭电子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环旭电子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莹莹




                                                    胡   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