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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1-03-3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
               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该担保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
               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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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
               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对象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能提供
               有效的反担保。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
               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
               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
               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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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法律部门
               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
                             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
                             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律部门或聘请的
               法律顾问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
               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
               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担保存续期间,如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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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律部门或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
               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
               相应担保期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
               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贷款资
               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有关

               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债权入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
               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须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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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
               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
               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
               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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