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广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6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6
独立董事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61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
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61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派发 2020 年末期股息,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1.5 元(含税)。由于
公司可转债转股及股权激励行权影响,实际派息总额需以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确定。按公司 2021 年 2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0,350,992,882 计算,末期股息总额
约为人民币 15.52 亿元,加上公司本年度中期已实施的利润分配,2020 年度累
计现金分红占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 31.17%,保障了投资者分享公
司业绩增长,也保持了公司稳定的分红政策及派息率,充分体现了公司维护和尊
重投资者利益的态度,有利于树立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声誉和品牌形
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
章程》、《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规划 2018-2020》及上交所《上市
公司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我们同意此项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监管企业财务决算
独立董事意见
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国资财〔2020〕8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承办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规定年限的,应予以更换。公司原聘任
的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规定年限,现拟
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中国会计准则的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且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基于公司的自查报告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经我们审慎调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0,000,000 元。为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为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关税保函,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58 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担保外,未发现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对外担保情形。
也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福全、肖胜方、王克勤、宋铁波
二 0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