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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集团:广汽集团关于“广汽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2022-01-18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3、113009    债券简称:12 广汽 02、广汽转债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汽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到期赎回金额:106.00 元人民币/张(含税)
       资金发放日:2022 年 1 月 24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2 年 1 月 24 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3131 号文核准,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发行总额为 410,558 万元,
债券期限为 6 年的可转换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6 号文
同意,公司 410,558 万元可转换债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债券简称“广汽转债”,债券交易代码“11300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广汽转债”到期赎回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到期赎回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
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
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故“广汽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6 元/张(含税)。
    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
    “广汽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到期赎回
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汽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赎回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广汽转债”到期赎回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张(含税),资金发放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因 2022 年 1 月 22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四、到期赎回办法
    “广汽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广汽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可转债摘牌日
    “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09)摘牌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广汽转债”已停止交易。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广汽转债”
将停止转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
个人收益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
(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4.8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上述所得税最
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
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