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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重重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2-24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 二重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12-05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 2012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 1564 号文《关于核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二重重装的本次发行。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行对象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已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汇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或“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12 月 11 日,中瑞岳
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 0354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12 年 12 月 11 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扣除相关
发行费用后向二重重装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
款。同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
字[2012]第 0355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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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
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晖、刘隆文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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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
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抵押。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持续督导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
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
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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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的直接的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
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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