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3-039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为配合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重”)与中 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实现联合重组战略 目标,同时为进一步盘活现有资产,提高公司核心资产运营效率,提 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拟对适合构建集团高端装备板块的工业服务类 等资产进行剥离。 公司拟将持有的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路公司”)100%股权、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100%股权及公司[包括公司全 资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衡 公司”)]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所拥有的与风电业务相关的产成品 存货等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中国二重,出售价格拟以经有权单位备案 的评估价值为准。具体出售价格如下表: 单位:万元 1 序号 资产名称 评估值 转让价格 1 万路公司 100%股权 48,422.99 48,422.99 2 镇江公司 100%股权 274,605.18 274,605.18 3 公司风电产成品存货 26,961.64 26,961.64 4 精衡风电产成品存货 18,062.65 18,062.65 合计 368,052.46 368,052.46 (二) 受让方中国二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事项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柯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5,678.5 万元 中国二重 2012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 2012-12-31/2012 年 总资产 252.57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37.19 营业总收入 46.32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5 三、关联交易标的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万路公司 万路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1 月 18 日,注 2 册资本为 5,768.9 万元,目前主要从事普通货运、大件运输、仓储、 汽车销售及维修等业务。 万路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基本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合计 88,896.99 71,740.50 负债合计 66,285.72 49,067.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611.26 22,672.95 项目 2012 年度 201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67,348.55 108,112.23 营业利润 599.57 -45.01 利润总额 439.43 -131.39 净利润 137.22 -174.32 注:上述数据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为合并报表口径 2、镇江公司 镇江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2013 年 5 月,二重重装对镇江公司增资 3.95 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 为 11.265 亿元。目前主要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物流、普 通机械及成套设备、金属制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修理等业务。 镇江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基本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合计 312,434.71 362,626.66 负债合计 248,674.89 263,866.20 3 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所有者权益合计 63,759.82 98,760.46 项目 2012 年度 201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21,475.92 75.83 营业利润 -10,308.13 -5,349.07 利润总额 -9,799.92 -4,498.90 净利润 -9,804.46 -4,498.90 注:上述数据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 本次拟出售的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精衡公司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所拥有的与风电业务相关的产 成品存货,具体为公司所拥有的 8 台 1MW 风电增速机、371 台 1.5MW 风力发电机组齿轮箱,精衡公司所拥有的 213 台 1.5MW 风电增速机、 36 台 1.6MW 风电增速机、1 台 2.5MW 风电增速机。 (二)交易标的其他情况 1. 上述股权或资产均不存在质押、抵押、留臵或司法查封、冻 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提供担保情 况如下表所示: 最高额担保金额 实际担保金额 序号 被担保人 保证方式 (万元) (万元) 1 万路公司 连带责任担保 28,000.00 18,000.00 2 镇江公司 连带责任担保 417,500.00 174,948.00 对于上述担保事宜,本次交易之受让方中国二重将提供协助,并 4 力争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帮助公司解除担保责任,且在解除公 司担保责任之前,由中国二重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公 司提供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代标 的公司偿还的本金、利息、费用等全部款项,担保期限自公司根据担 保协议而向债权人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标的公司理账、标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华”)分别对出售标的进行了评估,分别就 出售标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 2、评估基准日:2013 年 6 月 30 日 3、评估方法: (1)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选用 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2)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采用成本法评估。 4、主要评估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 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 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 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 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5、评估结果 根据北京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 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值 评估增减值 评估增减率% 1 万路公司 100%股权 22,517.08 48,422.99 25,905.91 115.05 2 镇江公司 100%股权 98,760.47 274,605.18 175,844.71 178.05 3 公司风电产成品存货 28,015.39 26,961.64 -1,053.74 -3.76 4 精衡风电产成品存货 18,934.86 18,062.65 -872.22 -4.61 合计 168,227.80 368,052.46 199,824.66 118.78 注 1:上述万路公司的账面价值为母公司口径,评估增减值以及 增减值率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万路公司以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22,591.59 万元,对应的评估值为 48,422.99 万元,评估增值为 25,831.40 万元。 注 2:上述四项股权或资产在合并口径的账面价值为 168,302.31 万元,对应的评估值为 368,052.46 万元,评估增值为 199,750.15 万 元。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6 本次资产出售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 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中企华担任了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及其项目人 员在执行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2、采用收益法作为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评估说明 (1)万路公司收益法评估说明 A、预测期 预测期选择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B、折现率 预测期的折现率假设为 11.27%。 (2)镇江公司收益法评估说明 A、预测期 预测期选择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B、折现率 预测期的折现率假设为 12.47%。 3、拟出售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本次出售对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 行评估,由于收益法的结果涵盖了万路公司全部权益资产的价值,能 够反映具备成长型条件的镇江公司的股权价值的内涵,故采用收益法 结果作为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的评估结论。 由于本次交易的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属产权持有方正常销 7 售的产成品,故本次交易采用成本法评估。 (三)董事会对本次资产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资产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为:“本次拟出售资产的 价值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本次交易的评 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 价公允。本次资产出售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单 位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和国有资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 评估的前提假设合理,选择的评估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资产出售目的 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本次资产出售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 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万路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转让价款及款项支付 2.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 2013 年 6 月 30 日作为审计及评估基 8 准日,按照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 3174 号)和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433 号)所反映的审计和评估结果作为 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依据。 2.2 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 为 48,422.99 万元。 2.3 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含权价格,即包括本协议签署前万 路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其他收益(如有)。 2.4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 付: 2.4.1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 转让价款 24,200.00 万元; 2.4.2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 部转让价款。其中:2014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9,700.00 万元;201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9,700.00 万元;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4,822.99 万元。 2.5 鉴于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较长,乙方同 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之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价款实 际支付之日止。如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分次支付的,利息按每次实 际支付款项分别计算。 3、股权交割 3.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股权之 9 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将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3.2 自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目标股权所有权即由甲 方转移至乙方名下,乙方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4、担保 4.1 甲方为万路公司提供的担保,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提供 协助,并力争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解除甲方担保责任。 4.2 乙方同意,自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解除甲方担 保责任止,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甲方为万路公司 提供担保之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代万路公司 偿还的本金、利息、费用等全部款项,担保期限自甲方根据担保协议 而向债权人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5、期间损益 5.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万路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接日止期间 所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6、交接 6.1 协议双方确认,目标股权过户完成当月最后一日为交接日。 7、协议生效 7.1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 (2)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甲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4)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批准。 10 (二)镇江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转让价款及款项支付 2.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 2013 年 6 月 30 日作为审计及评估基 准日,按照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 3175 号)和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431 号)所反映的审计和评估结果作为 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依据。 2.2 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 为 274,605.18 万元。 2.3 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含权价格,即包括本协议签署前万 路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其他收益(如有)。 2.4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 付: 2.4.1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 转让价款 137,300.00 万元; 2.4.2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 部转让价款。其中:2014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转让价款 54,900.00 万元;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转让价款 54,900.00 万元;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转让价款 27,505.18 万元。 2.5 鉴于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较长,乙方同 11 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之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价款实 际支付之日止。如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分次支付的,利息按每次实 际支付款项分别计算。 3、股权交割 3.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股权之 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将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3.2 自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目标股权所有权即由甲 方转移至乙方名下,乙方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4、担保 4.1 甲方为镇江公司提供的担保,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提供 协助,并力争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解除甲方担保责任。 4.2 乙方同意,自目标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解除甲方担 保责任止,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甲方为镇江公司 提供担保之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代镇江公司 偿还的本金、利息、费用等全部款项,担保期限自甲方根据担保协议 而向债权人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5、期间损益 5.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镇江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接日止期间 所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6、交接 6.1 协议双方确认,目标股权过户完成当月最后一日为交接日。 7、协议生效 12 7.1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 (2)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甲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4)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批准。 (三)二重重装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之资产转让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转让价款及款项支付 2.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并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13]第 3425 号)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本次交易价 格的依据。 2.2 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转让基准 价格分别为 26,961.64 万元。 2.3 协议双方将于本协议约定时间对标的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并 根据资产盘点结果(盘盈或盘亏),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的价 格(如《资产评估报告》未包括该项或该类资产,甲方应提供该等资 产的相关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由协议双方根据该等资料并参照《资 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对转让基准价格进行相应调增或调减,并 以此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 2.4 上述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13 2.4.1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分别支付 首期转让价款 13,500.00 万元; 2.4.2 乙方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 款。 2.5 鉴于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较长,乙方同 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之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价款实 际支付之日止。如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分次支付的,利息按每次实 际支付款项分别计算。 3、资产交接 3.1 协议双方确定,标的资产交接日为本协议生效当月最后一日 (以下简称“交接日”)。于交接日协议双方将开始在标的资产所在地 进行盘点并交接,乙方的授权人员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由乙方委派的 人员将有权进入标的资产所在地。 3.2 于交接日,协议双方应根据标的资产盘点情况制作资产移交 清单并盖章确认,甲方应将经双方确认的资产实际交付给乙方。 3.3 自交接完成后,乙方即取代甲方成为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 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风险。 4、协议生效 4.1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 (2)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甲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3)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14 (4)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批准。 (四)精衡公司风电业务部分产成品存货之资产转让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转让价款及款项支付 2.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并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13]第 3423 号)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本次交易价 格的依据。 2.2 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转让基准 价格分别为 18,062.65 万元。 2.3 协议双方将于本协议约定时间对标的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并 根据资产盘点结果(盘盈或盘亏),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的价 格(如《资产评估报告》未包括该项或该类资产,甲方应提供该等资 产的相关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由协议双方根据该等资料并参照《资 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对转让基准价格进行相应调增或调减,并 以此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 2.4 上述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2.4.1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分别支付 首期转让价款 9,000.00 万元; 2.4.2 乙方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 款。 2.5 鉴于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较长,乙方同 15 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之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价款实 际支付之日止。如 2.4.2 条所述转让价款分次支付的,利息按每次实 际支付款项分别计算。 3、资产交接 3.1 协议双方确定,标的资产交接日为本协议生效当月最后一日 (以下简称“交接日”)。于交接日协议双方将开始在标的资产所在地 进行盘点并交接,乙方的授权人员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由乙方委派的 人员将有权进入标的资产所在地。 3.2 于交接日,协议双方应根据标的资产盘点情况制作资产移交 清单并盖章确认,甲方应将经双方确认的资产实际交付给乙方。 3.3 自交接完成后,乙方即取代甲方成为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 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风险。 4、协议生效 4.1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 (2)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甲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3)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4)本次资产转让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批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业务影响 通过本次资产重组,公司下属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以及有关风电 业务产成品存货将剥离至中国二重。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从事物流 16 运输、汽车贸易等相关服务业务,公司将集中精力于重装主业,提高 重装主业效率,提升重装主业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经营环境的能力。 (二)财务影响 1、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和负债下降的方面包括: (1)出售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的全部股权,上述两家公司将不 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 (2)出售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 设备有限公司]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所拥有的与风电业务相关的产 成品存货等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增加的方面包括:作为支付对价获得 的现金及部分应收款项。 在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以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为准,从合并口径看,公司的总资产将下降 113,264.95 万元, 总负债下降 312,933.76 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 199,668.81 万元,其 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 199,750.15 万元。 2、收入和盈利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万路公司和镇江公司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预 计 2013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将因此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上述两家公 司 2013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8,112.23 万元和 75.83 万元。 本次资产出售将增加公司的收益约 199,750.15 万元(未考虑相 关税费)。2013 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8,650.46 万 元。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 2013 年扭亏目标的实现。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资产出售的对价支付资金, 17 该部分资金将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 (三)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同业竞争的影响 镇江公司处于建设期,目前为公司提供零星的重型装备加工、组 装等业务。待建设完成后,镇江公司将主要从事码头以及物流、重型 装备制造、加工、组装等业务,与公司存在部分同业竞争。根据协议 安排,公司将镇江公司 100%股权出售后,镇江公司将其所属的装备 制造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全权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且在全 面投产后,公司将与中国二重积极协商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上 述同业竞争。 万路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运、大件产品运输、汽车销售及维修等, 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的影响 出售镇江公司、万路公司后,公司将可能增加委托加工、组装、 物流运输等关联交易。公司保证以市场原则确定上述关联交易价格, 确保价格公允,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在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石柯、孙德润、苏晓甦回避表决,也 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 时,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审计与风险管 18 理委员会亦作出了书面审核意见。 八、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 分析资产出售方案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 建议,设计、完善资产出售方案的基础上,认为:本次交易是在交易 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本次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二重重装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二重重装专注于重型装备 主业,有利于改善二重重装资产结构,有利于节约二重重装财务费用, 有利于维护二重重装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中国二重签署的《关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 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 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资产 转让协议》;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与中国二重签署的《关于风电业务相关产成品存货资产转让协议》;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等关联交易 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重重装部分资产出售之财务 19 顾问报告; (八)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九)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十)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国第二 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及评估说明; (十一)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二重集 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及评估说明; (十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存 货类资产项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十三)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存 货类资产项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