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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二重: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4-29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4-02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章程,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一百一十二条
    1、原条款相应内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如下授权:

    (1)审议单项金额在 1.5 亿元以上(含 1.5 亿元),3 亿元以
下(不含 3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以上(含 7.5%),15%以下(不含 15%)的预算外融资(发行公

司债券和其它证券除外);

    (2)审议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以上(含

2.5%),5%以下(不含 5%)、当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7.5%以上(含 7.5%)15%以下(不含 15%)的预算外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或出售长期资产;
    (3)审议单项金额在 0.75 亿元以上(含 0.75 亿元),1.5 亿

元以下(不含 1.5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以上(含 5%),10%以下(不含 10%)的预算外费用支出;

    2、上述条款修改为: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如下授权:

    (1)审议单项金额在 1.5 亿元以上(含 1.5 亿元),3 亿元以

下(不含 3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在 3.5 亿元以上(含 3.5 亿元),

7 亿元以下(不含 7 亿元)的预算外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其它证券

除外);

    (2)审议单项金额在 1.2 亿元以上(含 1.2 亿元)、2.4 亿元

以下(不含 2.4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在 3.5 亿元以上(含 3.5 亿
元),7 亿元以下(不含 7 亿元)的预算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购买或出售长期资产;

    (3)审议单项金额在 0.75 亿元以上(含 0.75 亿元),1.4 亿
元以下(不含 1.4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在 2.5 亿元以上(含 2.5

亿元),5 亿元以下(不含 5 亿元)的预算外费用支出;

    (二)第一百五十七条
    1、原条款相应内容:

    授权总经理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单项金额在 1.5 亿元以下(不含 1.5 亿元),当年度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以下(不含 7.5%)的预

算外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其它证券除外);

    (2)审议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以下(不

含 2.5%)、当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 %以下
(不含 7.5%)的预算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

或出售长期资产;

    (3)审议单项金额在 0.75 亿元以下(不含 0.75 亿元),当年

度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 5%)的预算

外费用支出;

    2、上述条款修改为:

    授权总经理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单项金额在 1.5 亿元以下(不含 1.5 亿元),当年度

累计金额在 3.5 亿元以下(不含 3.5 亿元)的预算外融资(发行公司

债券和其它证券除外);

    (2)审议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 亿元以下
(不含 1.2 亿元)、当年度累计金额在 3.5 亿元以下(不含 3.5 亿元)

的预算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或出售长期资产;

    (3)审议单项金额在 0.75 亿元以下(不含 0.75 亿元),当年
度累计金额在 2.5 亿元以下(不含 2.5 亿元)的预算外费用支出;

    (三)第一百八十七条

    1、原条款相应内容: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

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
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上述内容修改为: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

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说明合理原因,可以包括是否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四)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款第(4)点调整到第(2)点,同

时新增“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作为第(4)点,全部内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