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4-042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二重重装”)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在四川省德阳 市珠江西路 460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6 人,代表股份 1,894,282,8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2.6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二重集团(德 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 1 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2,109,5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89%;2,17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1%;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2,109,5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89%;2,17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1%;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的议案》 2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二重,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二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53,02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15%;2,17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85%;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1,639,089,5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6.53%;253,02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13.36%;2,17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11%。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 2014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1 聘任 2014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 财务决算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2 聘任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等银行机构申请2014年度 3 综合授信并办理信贷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4,282,8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委托贷款额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二重,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二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55,193,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张文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4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