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重: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关联交易公告2014-08-29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4-06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国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
人,给予二重重装委托贷款 4.6 亿元;另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贷款人,给予二重重装自营贷款 4000 万元和 6000 万元。以上三笔贷
款合计 5.6 亿元。按照委托贷款及贷款要求,以上三笔贷款均需要办
理抵押。公司将附着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办威灵村 2 组、鹤林村 7
组土地上的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物按上述三笔贷款分别签署
抵押协议,抵押给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机资产管理公司、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均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签署
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国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
给予二重重装委托贷款 4.6 亿元;另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
人,给予二重重装自营贷款 4000 万元和 6000 万元。以上三笔贷款合
计 5.6 亿元。按照委托贷款及贷款要求,以上三笔贷款均需要办理抵
押。公司拟将附着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办威灵村 2 组、鹤林村 7 组
土地上的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物按上述三笔贷款分别签署抵
押协议,抵押给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
物抵押范围以公司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
局提交的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细为准。
国机资产管理公司、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均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签署抵
押协议并办理抵押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 国机资产管理公司
国机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19 号华普国际大厦 11、12 层。法定代表人:张弘,注册资
本 469,989,635.77 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产权
经纪;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机械产品和电子产品的销售。现隶属
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 年底资产总额 234,318 万元,
净资产 87,368 万元,营业收入 174,581 万元,净利润-2,481 万元。
2.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 3 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俊,注册资本为 11 亿元。业务范
围主要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
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成员单位的汇
票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
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2013 年底资产总额 1,255,533 万元,净资产 143,742 万元,营
业总收入 41,288 万元,净利润 11,208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鉴于国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
给予二重重装委托贷款 4.6 亿元;另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
人,给予二重重装自营贷款 4000 万元和 6000 万元。以上三笔贷款合
计 5.6 亿元。
按照委托贷款及贷款要求,以上三笔贷款均需要办理抵押,公司
拟将附着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办威灵村 2 组、鹤林村 7 组土地上的
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物按上述三笔贷款分别签署抵押协议,抵
押给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物抵押范围
以公司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交的抵
押物清单所列明细为准。
四、抵押协议主要条款
抵押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抵押权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抵押物
以 “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抵押担保范围
人民币(币种)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等)。
(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期限至主债权清偿之日止。
(四)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
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
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
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
处分。
(五)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
变卖抵押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
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六)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
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抵押资产规模占公司资产规模比重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实质
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鉴
于公司关联方国机资产管理公司、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
贷款资金合计 5.6 亿元,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成都工程中心大
楼地上建筑物为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对上述
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认为鉴于公司关联方国机资产管理公司、国机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合计 5.6 亿元,公司以位于成
都市成华区的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地上建筑物为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
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的议案》。
七、本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意见;
5.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