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重: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02-11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ST 二重 编号:临 2015-01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4,316,631.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汇丰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
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公
司偿还其贷款本金 185,000,000 元、贷款利息 7,355,000 元、罚息
1,961,631.68 元(暂计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以及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194,316,631.68
元。同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1.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2 年 5 月 3 日、2014 年 4 月 10 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分别签订了《银行授信函》。
《银行授信函》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请提款。针对被告的
提款通知,原告分别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2013 年 10 月 10 日、2013
年 10 月 18 日、2013 年 11 月 22 日、2014 年 5 月 15 日、2014 年 6
月 23 日向被告发放了相应贷款。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贷款金额(人民币元) 放款日 到期日(提前) 贷款利率
1 3500 万 2013/9/29 2014/8/22 6%
2 3500 万 2013/10/10 2014/8/22 6%
3 2500 万 2013/10/18 2014/8/22 6%
4 3000 万 2013/11/22 2014/8/22 6%
5 5000 万 2014/5/15 2014/8/22 6%
6 1000 万 2014/6/23 2014/8/22 6%
合计 18500 万
另,针对上述 5000 万元贷款,被告曾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归还
部分罚息 635,160.82 元。
2. 原告催收后,被告未依照约定清偿贷款
根据《银行授信函》的约定,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向被告寄
送《银行授信催收函》,要求被告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营业结束前偿
还上述两份授信函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其中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
18,500 万元。如被告未能如期全额清偿的,原告将按照上述授信函
及提款通知约定的人民币循环贷款适用利率的 1.5 倍(即 9%)对未
结清的贷款本息余额计收罚息,直至被告全额清偿贷款本息。
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清偿贷款本息。截止 2014 年 10 月
15 日,被告的未清偿贷款合计为 194,316,631.68 元,其中本金
185,000,000 元,利息 7,355,000 元,罚息 1,961,631.68 元。
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
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其贷款本金 185,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 7,355,000 元、罚息 1,961,631.68
元(暂计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以及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罚息。
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194,316,631.68 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
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