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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7-03  

                                                        英利汽车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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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目录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3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
议案二: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4
议案三: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5
议案四: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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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下同)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
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 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
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如股东欲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发
言。股东的发言或提问应当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分钟,每位股
东发言不超过两次,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
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
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 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时要求
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五、 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要求
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在
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六、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
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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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
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股东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七、 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九、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
成的决议将在会议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十、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
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一、 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工作,公司鼓励
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公司将严格遵守政府
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现场参会股东采取体温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配合相关防疫工作。若出现发热等症状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十二、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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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 议时 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 主持人
    董事长林启彬先生
    五、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主持人提名并选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全体与会股东举手表决
  确定
    (五)宣读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对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回答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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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议主持人宣布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宣读会议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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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长春
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长春英
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应的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定由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         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01794411636Q《企业
91220101794411636Q《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营业执照》。

                                             第 二 十五 条 公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 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 因 本章程 第 二 十三 条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
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四)项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于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于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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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质的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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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提供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为关联方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
                                              提供的担保;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规定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累
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
                                              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
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
                                              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定董事、监事人选。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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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低比例限制。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投票人
                                           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之外的重大交易行为及购买、出
十四条规定之外的重大交易行为及购买、出     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上;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千万元人民币;                             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千万元人民币;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元人民币;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六)《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交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易。                                       (六)《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交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指标的计算标     易。
准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指标的计算标
关规定执行。                               准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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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
                                           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
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
                                         事会报告;
事会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六)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核重大关联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交易事项;
                                           (七)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核重大关联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     交易事项;
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
                                           (八)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
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
                                           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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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的人选;                                  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职责是: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    (三)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与方案;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
(三)每年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    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
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等进行一次检查,    否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的草案。                                划的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    时,以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
业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
中文版章程为准。                          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过后施行。
交易所上市后施行。



    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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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利汽车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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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严格
审查,现提名林启彬先生、林上炜先生、林上琦女士、程子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林启彬,男,1953 年 8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大华科技大学毕业。自公司
设立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1 年至今任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至今任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林上炜,男,1982 年 8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 2008 年起任职
于公司,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
司副董事长。
    林上琦,女,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 2006 年起任职
于公司,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程子建,男,198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10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安邦保
险集团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民投健康产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资本运营总监。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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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现提名孟焰
先生、王军先生、张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孟焰 男,195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1982 年 9 月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职;主要任职包括中央财经大
学会计学院教授、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
独立董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 男,195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1986 年 9 月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任职;主要任职包括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采安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宁 女,195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 6 月-2017 年 12 月,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2018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汽车工程学会专务秘书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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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利汽车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
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
选举。现提名王艺凝女士和李士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简历如下:
    王艺凝 女,198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长春富维冲压件有限公司项目主管;2008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公司业务部业务员;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公司业务本部科
长;2016 年 4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业务本部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战
略投资与业务总监;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士光 女,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公司招聘专员;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公
司人事组长;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人事副科长;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公司人事科长;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公司人事副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人事经理;2018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本议案已经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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