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1-02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7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8,147,59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7.54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启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08,091,698 99.9957 55,900 0.0043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 票 数 占 是否 得票数 序号 出 席 会 议 当选 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2.01 选举林启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1,308,090,100 99.9956 是 独立董事 2.02 选举林上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1,308,090,099 99.9956 是 独立董事 2.03 选举林上琦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1,308,090,099 99.9956 是 独立董事 2.04 选举程子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1,308,090,099 99.9956 是 独立董事 3、议案名称: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 是 否 序号 出 席 会 议 当选 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3.01 选举孟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1,308,090,100 99.9956 是 董事 3.02 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1,308,090,100 99.9956 是 董事 3.03 选举张宁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1,308,090,100 99.9956 是 董事 4、议案名称: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 票 数 占 是否 序号 出 席 会 议 当选 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 4.01 选举王艺凝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 1,308,090,100 99.9956 是 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李士光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 1,308,090,100 99.9956 是 职工代表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2.00 关于换届选举 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2.01 选举林启彬先 9,277,128 99.3840 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2 选举林上炜先 9,277,127 99.3840 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3 选举林上琦女 9,277,127 99.3840 士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4 选举程子建先 9,277,127 99.3840 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3.00 关于换届选举 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3.01 选举孟焰先生 9,277,128 99.3840 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王军先生 9,277,128 99.3840 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张宁女士 9,277,128 99.3840 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参会股东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故 5%以下 股东的表决情况中不包括该股东投票数。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开广、田雅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