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3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1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
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
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
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
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
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
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八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
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2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3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披露临时
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为供
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需
要的;或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要的;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公司证
券的买卖及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4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
其它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
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
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6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
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
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
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
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
7
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特定机构
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
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
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
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8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对于咨询电话的接听情况应及时记录,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
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
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
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
9
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
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
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10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
第四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
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11
执行。
第五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