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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7-09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27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林德英利
(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长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为林德长春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已实际为林德长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德长春
提供以下担保:
    1、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德长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申请
的人民币1,000.00万元授信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
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具体担保范围以所签署的担保合同
为准。
    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德长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人
民币1,00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
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具体担保范围以所签署的担保合同及银
行授信批复要求为准。
    由于林德长春的其他股东Linde+Wiemann SE&Co. KG(以下简称“林德维曼”)
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司的担保效力,因此林德维曼未同比例
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林德维曼不同比例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审议批准公司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
元的担保。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计划预计
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林德长春成立于2012年9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5933708821,
注册资本为250万欧元,注册地址为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合大街888号,法
定代表人为林启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林德长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冲压件生产、组装、销售并提供与自产产品安
装、试运行和质保相关的辅助性服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
止的不得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林德长春资产总额20,467.78万元,负债
14,381.10万元,净资产6,086.68万元,资产负债率70.26%,2021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17,263.35万元,净利润835.73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林德长
春资产总额20,988.26万元,负债15,133.07万元,净资产5,855.19万元,资产负债
率72.10%。2022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219.93万元,净利润-243.86万元。
    公司持有林德长春54%的股权,林德维曼持有林德长春46%的股权。
    林德长春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林德长春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不存在关系。
    林德长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所属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等条款
将在上述范围内,以有关主体与银行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于林德长春的其他股东林德维曼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
司的担保效力,因此林德维曼未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林德维曼不同
比例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德长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林德长春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公司对其享有控制权,能有效防
控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
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
在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日
常经营业务,可以保障公司利益。上述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
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是根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关于此项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13.30亿元(含本次),均
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6.51%。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