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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10-28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时,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

下简称“《审批表》”),将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做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

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附件 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是】【否】                         【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 2: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作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