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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利汽车: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1-1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长春英利

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充分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

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内

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

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了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有利于保障对投资者的持

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

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孟焰        王军        张宁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