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2-11-1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实施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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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发放股票股利条件的,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
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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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的,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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