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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5  

						证券代码:601298          证券简称:青岛港             公告编号:2019-00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港”)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437.6 万股,每股发行价 4.61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094,673,36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743,592 元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8,9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 002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
                                    1
 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
 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专户金额(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227337982725         青岛港设备购置项目         30,210.00

                                                       青岛港港区智能化升级项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802790200104079                                   20,686.98
                                                                 目


                                                    董家口港区港投通用泊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
                              372005532018000028917 及配套北二突堤后方堆场         129,682.98
           第三支行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董家口港区综合物流堆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8110601012700890516                                18,000.00
                                                               一期项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 的

部分本次上市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
 监管事宜。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协议条款还包括:甲方以存单方式
 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
 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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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建中、董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或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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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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