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独立董事意见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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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担保计划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2020 年
度担保进行预计,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
又满足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对子公司青岛港国际发展
(香港)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同意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为成员企业提供境内融资担保、履约保证、财产保全保证、
预收款退款保证、投标保证、质量保证、关税保证、付款保证、
租赁保证等担保业务;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期货
交割库业务、境内外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提供担保。
2、针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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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
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产品,
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针对《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委托理财
投资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
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自有资金(包括 2019 年度已经有
效授权但尚未到期的且需于该次授权期限内继续执行的委托理
财额度)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
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收益,为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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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
过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
资(不得从事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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