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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独立董事意见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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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聘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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