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的《关 于变更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授权代 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刘永霞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 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担 任的职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本 次聘任的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