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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独立董事意见2020-12-3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就《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担保计划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2021 年度
担保进行预计,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
又满足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同意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
企业提供境内融资担保、履约保证、财产保全保证、预收款退款
保证、投标保证、质量保证、关税保证、付款保证、租赁保证等
担保业务;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期货交割库业
务、境内外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提供担保。
    2、就《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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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
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产品,
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就《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委托理财投
资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
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包括 2020 年度已经有效授权但尚未到期的且需于
该次授权期限内继续执行的委托理财额度)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不得从事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
能够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
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
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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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 2020 年度已经有效授权但尚未到期的且需于该次授权期限内
继续执行的委托理财额度)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
金融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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