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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3-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4 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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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2-2024 年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
用于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
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
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
可用于分配利润的 40%,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为按中国
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
计亏损弥补额、母子公司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
额以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投入本公
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当
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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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
    4.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
    5. 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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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
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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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意见和诉求。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或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自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征集
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3.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当公司存
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良好,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
公司拟定暂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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