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9
青岛港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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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21
受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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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5、2021 年 8 月 18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
区港极路 7 号山东港口大厦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建光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包括沪股通股票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
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共计 5,624,938,443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6.6562%。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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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审计师代表、
本所律师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同意比例 反对比 弃权票 弃权比
序号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 例(%) 数 例(%)
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 A股 4,889,419,571 99.9869 599,400 0.0123 38,100 0.0008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H股 734,753,372 99.9826 128,000 0.0174 0 0
1
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
合计 5,624,172,943 99.9864 727,400 0.0129 38,100 0.0007
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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