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H股公告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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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6198)
公告
調整(1)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
及
(2)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原年度上限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
I. 背景
茲提述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合稱「本集團」)日期
為2019年3月28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集團與山東港口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
(「QDP」,連同其附屬公司及聯係人(不包含本公司),就本公告之目的,合稱「青
島港集團」)訂立的日期為2019年3月28日之綜合產品及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其中
包括)(i)本集團自青島港集團購買產品及服務;(ii)本集團向青島港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
(iii)青島港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務;及(iv)本集團向青島港集團提供資產租賃服
務(「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
—1—
II.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之主要條款
1. 主要條款
根據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本集團同意提供及青島港集團同意接受一系列產品及服
務,包括水、電、蒸汽、燃油、設備等產品,及通訊、安保、物業管理、採購管理、工
程建設等服務,以及提供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場地、房屋、建築物和設備等資產。
此外,根據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本集團同意接受及青島港集團同意提供一系列產
品及服務,包括日用物資、輔助耗材等產品,及餐飲、醫療、培訓等服務,以及提供土
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場地、房屋、建築物和設備等資產。
2. 定價政策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各項產品及服務的定價政策應當根據以下原則及順序確
定:
(i) 凡有政府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
(ii) 凡沒有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執行政府指導價;
(iii) 凡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執行市場價(含招標價);或
(iv) 如果價格(i) 、(ii) 及(iii)都沒有或無法適用,則由雙方根據公平磋商達成協議價。
III. 修訂年度上限
預計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自青島港集團購買產品及服務之交易量於
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有所增加,因此,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決議
調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的原年度上限如下:
—2—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之原年度上限 之經修訂年度上限
交易類型 2021 2022 2021 2022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本集團自青島港
集團購買產品及 100,000 110,000 200,000 300,000
服務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條款將保持不變。
在釐定上述修訂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下列因素:
(i)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該等交易的過往額
度分別約為人民幣6,797萬元及人民幣7,782萬元;
(ii) 由於本集團與青島港集團於2020年及2021年分別達成的合作意向,青島港集團向本集
團提供消防依託服務和燃油批發服務。其中,預計消防依託服務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止年度之交易額度增加約人民幣3,000萬元;由於股權結構調整,向本集團提供消防
依託服務的公司自2021年7月起已成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因此本集團與該公司的交
易將不再構成持續關連交易。預計燃油批發服務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交
易額度分別增加約人民幣5,000萬元及人民幣1.50億元;
(iii) 本集團自青島港集團購買新冠肺炎防疫物資及服務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過往
額度約為人民幣440萬元,以及預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交易額度分別
增加約人民幣1,000萬元及人民幣2,000萬元;及
(iv) 由於本集團業務的持續發展,本集團自青島港集團購買土石方及基礎設施服務、餐飲
服務、健康查體服務等產品及服務的交易額預計將增加。
IV. 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裨益
修訂年度上限有助於保障本集團相關產品及服務的有效供應,符合本集團業務開展和經
營發展的需要。相較於獨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青島港集團更加熟悉本集團的業務需求,
能夠以更加高效及時的方式提供產品及服務。
—3—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及經修訂年度
上限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按公平原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
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2020 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
I.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9年3月28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集團與青島外輪理
貨有限公司(「青島外理」,連同其附屬公司及聯係人,就本公告之目的,合稱「青島
外理集團」)訂立的日期為2019年3月28日之綜合產品及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其中
包括)(i)本集團向青島外理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及(ii)本集團自青島外理集團購買產品
及服務(「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
II.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之主要條款
1.主要條款
根據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本集團同意提供及青島外理集團同意接受一系列產
品及服務,包括電力、燃油、水、軟件等產品,及餐飲、通信、信息系統開發及維護等
服務。
此外,根據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本集團同意接受及青島外理集團同意提供包
括物資產品、理貨、檢驗檢測等產品及服務。
2. 定價原則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各項產品及服務的定價政策應當根據以下原則及順
序確定:
(i) 凡有政府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
(ii) 凡沒有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執行政府指導價;
(iii) 凡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執行市場價(含招標價);或
—4—
(iv) 如果價格(i) 、(ii) 及(iii)都沒有或無法適用,則由雙方根據公平磋商達成協議價。
III. 修訂年度上限
預計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集團向青島外理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之交
易量於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有所增加,因此,董事會決議調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
個年度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的原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交易類型
之原年度上限 之經修訂年度上限
2021年 2022年 2021年 2022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本集團向青島外
理集團銷售產品 50,000 55,000 100,000 150,000
及服務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的條款將保持不變。
在釐定上述修訂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下列因素:
(i)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該等交易的過
往額度分別約為人民幣3,552萬元及人民幣4,230萬元;
(ii) 由於本集團與青島外理集團達成的合作意向,本集團向青島外理集團提供信息系統的
開發及維護,預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交易額度約為人民幣5,700萬元,較
之前預測增加人民幣2,200萬元;及
(iii) 由於本集團業務的持續發展,本集團向青島外理集團提供電力、燃油、水、餐飲、通
信等產品及服務的交易額預計將增加。
—5—
IV.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裨益
修訂年度上限有助於充分利用本集團資源,擴大多元化盈利,增加本集團收益,符合本
集團業務開展和經營發展的需要。青島外理是本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相較於獨立第三
方服務提供者,本集團更加熟悉青島外理集團的業務和需求,能够以更加高效及時的方
式提供產品及服務,將提高青島外理集團的運營效率。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及經修訂
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按公平原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
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I. 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
鑒於QDP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因此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而,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
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54(1)條,於超出原年度上限及建議採納經修訂年度上限前,本
公司須重新遵守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購買產
品及服務之經修訂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
0.1%但不足5%,因此經修訂年度上限及其項下的該等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
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因蘇建光先生、李武成先生、王新澤先生、王軍先生及王芙玲女士在QDP擔任董事職務
或職位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44條彼等已各自於本公司董事會
會議上就審議調整2020QDP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原年
度上限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在經修訂年度上限中擁有重大權益,或
於青島港集團中擔任任何職務,而須於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6—
II.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
鑒於青島外理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由本公司及中國外輪理貨有限公司(本公司
主要股東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分別持有84%及16%的股權。因此,根
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6條,青島外理為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故而,2020青島外理
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54(1)條,於超出原年度上限及建議採納經修訂年度上限前,本
公司須重新遵守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有關本
集團向青島外理集團銷售產品及服務之經修訂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
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不足5%,因此經修訂年度上限及其項下的該等交易須
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可豁免刊發通函及獨立
股東批准之規定。
因馮波鳴先生在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的若干附屬公司擔任董事職務或職位而產生
的潛在利益衝突,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44條彼已於本公司董事會會議上就審議調整
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之原年度上限放棄投
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在2020青島外理產品及服務協議及其項下的經修訂年
度上限中擁有重大權益,或於青島外理集團中擔任任何職務,而須於董事會會議上放棄
投票。
一般資料
I. 本公司資料
本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綜合性港口之一青島港口的主要運營者。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和
合營公司,主要提供集裝箱、鐵礦石、煤炭、原油等貨物裝卸及配套服務,物流及港口
增值服務,港口配套服務及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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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青島外理資料
青島外理是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本公司及中國
外輪理貨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股東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分別持有
84%及16%的股權,主要從事國際、國內航綫船舶貨物及集裝箱的理貨業務。
III. QDP資料
QDP是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截至本公告日期,QDP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約55.54%。QDP主要從事綜合金融服務、公共基礎設施建
設及郵輪母港開發。
承董事會命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建光
中國青島,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蘇建光先生及王新澤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李武成先生、馮波鳴
先生、王軍先生及王芙玲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燕女士、蔣敏先生及黎國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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