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2-1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港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
存贷款业务进行审核,对财务公司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就
存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事项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风险。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风险处置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财务管理
部牵头做好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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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
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
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
否存在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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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
偿;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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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存贷款风险发生后,财务管理部立即上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小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
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
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
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
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
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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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审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
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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