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青岛港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建中 联系电话:010-60833934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文 联系电话:0531-896062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港国
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9 号文)核准,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4,376,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4,673,36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8,929,768 元。2019 年 1 月 21
日,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挂牌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港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青岛港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中信证券对青岛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根据青岛港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
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中信证券已与青岛港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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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 已上报上交所备案。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修改,亦
未提前终止协议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与青岛港保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并通过定期回访、现场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青岛港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未发生须按有
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及相关当事人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及其董事、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的行为,且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港已建立健全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港已建立健全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港已建立健全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信息披露制度,中信证券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青岛港向上交所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者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漏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中信证券对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的信
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进行事后审阅,青岛港给予了密切配合。2021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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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大问题而需要青岛港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况,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审阅的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及其控股股东、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现任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向上交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中信证券持续关注媒体关于青岛港的报道,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公司无不良市场传闻。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青岛港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未发生该等情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已制定了现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的工作要求。中信证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质量
日完成了 2021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青岛港未发生该等情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况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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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中信证券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
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
导义务:
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对公司变更部分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核查,并出具
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青岛港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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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建中 董 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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