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威海港发展有 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 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接签字页) —1—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燕 蒋 敏 黎国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