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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5-1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威海港发展有
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
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接签字页)




                        —1—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燕            蒋   敏           黎国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