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
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港口装备制造
有限公司 51%股权作价,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系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解决山东港口
内部同业竞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
有失公平的情形;交易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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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
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系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实际需要,有
利于促进双方互利共赢。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金融类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金融类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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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具备
相应业务资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
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系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实际需
要,有利于促进双方互利共赢。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与相关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针对《关于与相关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
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签署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系为
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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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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