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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2-10-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针对《关于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港口装备制造
有限公司 51%股权作价,对山东港口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系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解决山东港口
内部同业竞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
有失公平的情形;交易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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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
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协议签署系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实
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双方互利共赢。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金融类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金融类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协议签署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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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协议签署系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以及
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双方互利共赢。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
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
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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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与相关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与相关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协议签署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该议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
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
品和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提名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提名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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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上述人员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利益冲突,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选举的职位;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针对《关于聘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上述人员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内容,本次聘任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该议案。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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