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青 岛 港 国 际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以 下 简
称 “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以 下 简 称 “ 交 易 商 协 会 ” ) 发布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子 公 司 ” )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 (
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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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以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
息,上述内容需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发布。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
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
他情形的期间。
第二章 发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 如 有 ) ;
(四)受托管理协议( 如 有 ) ;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
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期限、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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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
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
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
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
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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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
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
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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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
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
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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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
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
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
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
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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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
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
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
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
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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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
者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牵头组织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
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
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与交易商协会的指
定联络部门。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
织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材料,并配合
完成信息披露材料的草拟、审核,直至发布。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材料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履行
审批程序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
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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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
效实施。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信息沟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
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
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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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管理制度中对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职
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当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三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给公
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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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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