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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嘉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8-02-02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表明该次董事、
监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或


                                    1
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
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
       第十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二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
效。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
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
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本
次不得当选,在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或基于本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
    (1)若已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
    (2)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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