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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H股公告2018-09-1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
 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
 失承擔任何責任。




               綠 色動 力 環 保集 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Dyna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 Lt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 : 1330 )


                                               進一步公告
                                       有關收購協議的須予披露交易

  茲 提 述 綠 色 動 力 環 保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收 購 協 議 下 的 交 易 的 公 告(「 該 公 告 」)。 除 另 有 所 指 外 ,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根據目標公司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目標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412,126,785 元 及 人 民 幣 429,237,504 元 。 根 據 目 標 公 司
 的未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目標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淨值為人民幣
 293,323,536 元 。

 估值

 根 據 專 業 估 值 師 北 京 中 企 華 資 產 評 估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估 值 師 」)編 製 的 估 值 報 告(「 估 值 報
 告 」), 目 標 公 司 100 %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評 估 基 準 日 」)的 市 場 價 值 約 為 人 民 幣
 637,894,700 元 。 交 易 總 代 價 乃 參 照 估 值 師 所 作 出 的 估 值 釐 定 。

 估值報告項下公平值乃基於現金流量折現法採用收益法而釐定。因此,有關估值構成上市
 規 則 第 14.61 條 項 下 的 盈 利 預 測(「 盈 利 預 測 」)。




                                                          – 1 –
目標公司前期主要在為下屬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辦理各項建設手續,為各項目籌建發生
的費用全部計入了目標公司的管理費用。截至評估基準日,目標公司運營中項目,包括四
川 廣 元 生 活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項 目 和 東 莞 長 安 生 活 垃 圾 轉 運 項 目 , 其 中 四 川 廣 元 項 目 於 2017 年 8
月 份 投 產 , 日 處 理 能 力 700 噸 , 投 產 時 間 較 短 , 產 能 利 用 率 尚 未 達 到 設 計 能 力 , 故 目 標 公 司
歷史年度為虧損。目標公司在建項目包括廣東四會項目、黑龍江佳木斯項目,在建處理能
力 總 計 2,000 噸 ╱ 天 , 2018 年 年 內 完 工 , 預 計 目 標 公 司 2019 年 生 活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運 營 規 模 將
達 2,700 噸 ╱ 日 , 垃 圾 處 理 費 為 48 – 93.28 元 人 民 幣 ╱ 噸 。 目 標 公 司 另 有 兩 個 生 活 垃 圾 焚 燒 發
電項目處於籌建期。待各項目正常運營後,目標公司收入與利潤均會相對增加。

為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60A 條 及 14.62 條 , 盈 利 預 測 所 依 據 主 要 假 設 如 下 :

一般假設

1.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及旗下子公司經營期限與各公司特許經營權協議約定的
     特許經營期保持一致;

2.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所處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無重大變化;

3.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無重大變化;

4.   假設和被評估企業相關的利率、賦稅基準及稅率、政策性徵收費等評估基準日後不發
     生重大變化;

5.   假設被評估企業完全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

6.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無不可抗力對被評估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 2 –
特殊假設

1.   國 家 發 改 委 於 2012 年 801 號 文 制 定 並 頒 布 了《 關 於 完 善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價 格 政 策 的 通 知 》,
     該《 通 知 》明 確 了 垃 圾 發 電 的 補 貼 政 策 :「 每 噸 生 活 垃 圾 折 算 上 網 電 量 暫 定 為 280 千 瓦
     時 , 並 執 行 全 國 統 一 垃 圾 發 電 標 杆 電 價 每 千 瓦 時 0.65 元( 含 稅 ); 超 發 電 量 其 上 網 電 量 執
     行 當 地 同 類 燃 煤 發 電 機 組 上 網 電 價 」, 假 設 未 來 年 度 的 電 價 與 基 準 日 保 持 一 致 ;

2.   假設各家子公司以設定的生產能力、生產方式、生產規模為基準,在特許經營期限內
     正常經營,並能按期投產,及財務預測可予實現;

3.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和基準日測算時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在重
     要方面保持一致;

4.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在現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經營範圍、方式
     與目前保持一致;

5.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的現金流入為平均流入,現金流出為平均流出;及

6.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被評估企業將挽留管理層及主要技術人員,以支持其持續經營與發
     展。

董事會已審閱盈利預測所依據主要假設,認為盈利預測乃經周詳考慮及查詢後始行作出。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 畢 馬 威 」)受 聘 為 本 公 司 審 閱 估 值 師 編 製 的 估 值
報告所依據現金流量折現法的計算。

董 事 會 函 件 及 畢 馬 威 報 告 已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4.60A 及 14.62 條 載 入 本 公 告 附 錄 。 以 下 為 估 值 師
與畢馬威的資格:

名稱                                                                資格

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專業估值師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             執業會計師




                                                          – 3 –
據董事會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估值師及畢馬威均為獨立於本集團
的第三方,且並非本集團的關連人士。於本公告日期,估值師及畢馬威均無於本集團任何
成員公司中直接或間接持有任何股權,亦無任何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
司 的 證 券 的 權 利( 不 論 可 否 合 法 強 制 執 行 )。

估值師及畢馬威已各自就刊發本公告及按本公告所載形式及內容載入其意見及建議以及引
述其名稱發出同意書,且迄今並無撤回有關同意書。

                                                                    承董事會命
                                                            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直軍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直軍先生、郭燚濤先生、劉曙光先生及馮長征先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
喬德衛先生及胡聲泳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鑫女士、區岳州先生及傅捷女士。

*   僅供識別




                                            – 4 –
                                            附錄一 — 董事會函件

敬啟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收 購 廣 東 博 海 昕 能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100 % 股 權

吾 等 茲 提 述 綠 色 動 力 環 保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有
關 標 題 所 述 交 易 的 公 告(「 該 公 告 」)。 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 , 本 函 件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相同涵義。

吾 等 茲 提 述 北 京 中 企 華 資 產 評 估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估 值 師 」)就 目 標 公 司 100 %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估 值(「 估 值 」)所 發 出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的 估 值 報 告 , 該 估 值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61 條 項 下 的 盈 利 預 測 。

吾等已與估值師討論不同範疇,包括編製估值所依據基準及假設,並已審閱估值師負責的
估 值 。 吾 等 亦 已 考 慮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就 盈 利 預 測 的 計 算 是 否 已 按
估值報告所載基準及假設妥善編製所發出的報告。吾等注意到估值中盈利預測的計算準確
無誤,且按與本公司現時所採納會計政策於各重大方面貫徹一致的基準呈列。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62 (3) 條 的 要 求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確 認 獨 立 估 值 師 所 編 製 的 估 值 乃 經 審 慎 周
詳查詢後作出。

                                                      此     致

香港港景街1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一 期 11 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 台照

                                                                                     代表董事會
                                                                             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喬德衛
                                                                                         謹啟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 5 –
                      附 錄 二 —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信 函



以 下 載 列 自 本 公 司 申 報 會 計 師 中 國 北 京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接 獲 之 報
告全文,以供載入本公告。




就廣東博海昕能環保有限公司業務估值有關折現日後現金流發出的報告

致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本 所( 以 下 簡 稱「 我 們 」)提 述 北 京 中 企 華 資 產 評 估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就 評 估 廣 東 博 海 昕 能 環 保 有
限 公 司(「 目 標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而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擬 備
的 業 務 估 值(「 估 值 」)所 依 據 的 折 現 日 後 現 金 流 量 。 由 於 該 估 值 乃 根 據 折 現 日 後 現 金 流 量 擬
備 , 被 視 為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 」)第 14.61 條 下 的 盈 利 預 測 。

董事的責任

綠 色 動 力 環 保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負 責 根 據 董 事 確 定 並 載 於 估 值 中 的 基 準 及 假
設擬備折現日後現金流。該責任包括就擬備估值所用的折現日後現金流執行適當的程序,
並應用適當的擬備基準;及根據情況作出合理估計。

我們的獨立性及質量控制

我 們 遵 守 國 際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準 則 理 事 會(「 國 際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準 則 理 事 會 」)頒 佈 的《 職
業 會 計 師 道 德 守 則 》中 對 獨 立 性 及 其 他 職 業 道 德 的 要 求 , 有 關 要 求 是 基 於 誠 信 、 客 觀 、 專
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保密及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而制定的。

本 所 應 用 國 際 審 計 與 鑒 證 準 則 理 事 會(「 國 際 審 計 與 鑒 證 準 則 理 事 會 」)頒 佈 的《 國 際 質 量 控
制 準 則 》第 1 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執 行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和 審 閱 、 其 他 鑒 證 和 相 關 服 務 業 務 實 施
的 質 量 控 制 」, 因 此 保 持 一 個 完 整 的 質 量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制 定 有 關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要 求 、 專 業
準則以及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要求的政策和程序守則。




                                                         – 6 –
申報會計師的責任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62 (2) 條 的 要 求 , 就 估 值 中 所 用 的 折 現 日 後 現 金 流 之 計 算 作
出報告。折現日後現金流並無涉及採納任何會計政策。

意見的基礎

我 們 根 據 國 際 審 計 與 鑒 證 準 則 理 事 會 頒 佈 的《 國 際 鑒 證 業 務 準 則 》第 3000 號( 經 修 訂 ) 非 審
計 或 審 閱 歷 史 財 務 資 料 之 鑒 證 工 作 」執 行 工 作 。 此 項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規 劃 及 執 行 有 關 程 序 ,
以就計算而言,董事是否已根據載於估值中董事所採納的基準及假設妥為擬備折現日後現
金流獲取合理保證。我們按照董事所採納的基礎及假設對折現日後現金流的擬備及算術計
算 執 行 程 序 。 我 們 的 工 作 範 圍 遠 較 根 據 國 際 審 計 與 鑒 證 準 則 理 事 會 頒 佈 之《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
進行的審計範圍為小。因此,我們不會發表任何審計意見。

意見

我們認為,就計算而言,折現日後現金流於所有重大方面已根據載於估值中董事所採納之
基準及假設妥為擬備。

其他事項

在毋須作出保留意見的情況下,我們謹請 閣下注意,我們並非對折現日後現金流所依據
之基準及假設的適當性及有效性作出報告,我們的工作亦不構成對目標公司作任何估值或
對估值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折現日後現金流取決於未來事件及多項無法如過往業績般進行確認及核實的假設,且並非
全部假設於整個期間內一直有效。此外,因折現日後現金流取決於未來事件,實際結果很
可能因為未來事件和情況未能按照預期發展而與折現日後現金流有差異,且該差異可能重
大 。 我 們 執 行 的 工 作 旨 在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62 (2) 段 僅 向 閣 下 報 告 , 而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 我
們不會向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我們的工作所涉及、產生或相關的任何責任。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
中國北京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