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18-056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
对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经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测算,变更会计政策对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为:
2017 年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 5,742.84 万元,2017 年及以前
年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 5,070.28 万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东权益增
加人民币 5,070.28 万元;2018 年 1-9 月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 4,328.76
万元,2018 年 1-9 月净利润增加人民币 2,871.52 万元,2018 年 9 月 30
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 7,941.80 万元。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
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
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 执行日期
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 变更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801 号),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上网电
量 280 度以内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含
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
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 号),秸秆发
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
0.75 元(含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分基础电价、省补、国
补三部分。基础电价即当地脱硫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发电标杆
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
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 0.1 元,即“省补”,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
源电价附加解决,即“国补”。秸秆焚烧发电项目标杆电价只分为基础电价和国
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财政部对国家可再生
能源项目,按照项目并网发电时间点,定期发布纳入国补目录的申请通知,并将
符合相关要求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补目录,纳入目录后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
补助资金。
公司现行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为:在项目纳入国补
目录且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电力部门后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
收入,并一次性确认自项目运营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
公司拟将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变更为:自项目运营
之日起,发电并网并经电力部门认可,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电力部门后
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
3. 变更原因
(1) 公司尚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均因并网发电时间晚于申请通知所要求
的并网发电时间,未来纳入目录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财政部历次颁布的国补目
录申请通知对此前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在发改委已
核准(备案)以及并网发电时间点等。截止 2018 年 9 月底,本公司已运营但尚
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有:蓟县项目、句容项目、宁河秸秆项目、宁河垃圾焚烧
项目、蚌埠项目以及通州项目。以上项目均符合“2006 年及以后年度获得发改
委核准”条件,但并网发电时间晚于最新一批国补目录(即第七批国补目录)对
并网发电时间(2016 年 3 月底前并网)的要求,所以尚未纳入国补目录,未来纳
入目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现有收入确认政策,并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且在项目
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自运营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会
导致当期收入、利润波动较大。
因此,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具合理性。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时,将采用追溯调整法。经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测
算,变更会计政策对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为:2017 年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增加
人民币 5,742.84 万元,2017 年及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 5,070.28 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 5,070.28 万元,2017 年 12 页 31 日总资
产增加人民币 5,438.96 万元;2018 年 1-9 月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 4,328.76 万
元,2018 年 1-9 月净利润增加人民币 2,871.52 万元,2018 年 9 月 30 日股东权
益增加人民币 7,941.80 万元,2018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增加人民币 8,719.93 万
元。
三、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变更可以更
合理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避免因项目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自运营
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而导致的当期收入、利润波动较大。公
司采用变更后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更具合理性。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
的会计政策。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
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
1. 同意本公司变更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2. 同意变更后会计政策的适用日期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
3.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如下: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我们未发现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