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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丰城绿色动

       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公司累计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8,781.651 万元,公司未向其他关联人提供借款。

    关联交易风险:本次关联交易系为满足丰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

       利于其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持有丰城公司 51%的股权,丰城市市政公用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

城市政”)持有丰城公司 49%的股权。丰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37.5 万元,
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3,537.5 万元。

    因丰城公司项目贷款正在办理中,为满足丰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

设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利率为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丰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公司不能单独控制丰城公司,故未将丰城公司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胡声泳先生兼任丰城公司董事,公司

副总经理张勇先生兼任丰城公司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丰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借款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胡声

泳先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公司向丰城公司累计提供借款人民币

8,781.651 万元,未超过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公司未向其他关联人

提供借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02 月 12 日

    注册地点: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

    法定代表人:张勇

    注册资本:13,537.5 万元人民币
    股东:公司持股 51%,丰城市政持股 49%

    主营业务:垃圾处理及发电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8.12.31           2018.12.31          2018年            2018年
   16,301.70             6,122.11             -              -0.34




    三、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拟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人

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系为满足丰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其项目建设。

    2、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之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
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丰城公司项目
建设,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项目建设,交易公平、
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同意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