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关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2019-07-23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恩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恩施
项目”或“本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为 3000 吨/日,其中一期为
1200 吨/日,二期为 1800 吨/日,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的实施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
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
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
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
化的风险。
一、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与湖北省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恩
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BOT)合同》,经恩施市人民政府授权,恩
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司。公司采用“建设-运营-
移交(BOT)”模式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签订特许经
营合同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为 3000 吨/日,其中一期为 1200 吨/日,二
期为 1800 吨/日,二期根据垃圾供应量实际情况适时启动,主要工艺为机械炉排
炉技术,建设地点暂定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高桥坝村,占地面积约 120 亩。本项
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 16.5 亿元,其中一期投资约人民币 6.9 亿元。公司将成
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以及运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
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 30%。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属董事会备案
事项,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亦不属于关联交易
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项目公司设立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公
告。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述平;地址:湖
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222 号;经营范围:在政府授权范围内经营国有资产;开展
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整理业务;进行建设和开发投资;负责项目贷款的统贷统还;
负责贷款项目的咨询与评估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旧城改造(涉及许可经营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获恩施市人
民政府授权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公司与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二)乙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军;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经营范围:从事垃圾焚烧
等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相关设备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管理、
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管理或须取得相
关资质证方可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办)。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 3000 吨/日,其中一期为 1200 吨/日,二期为 1800
吨/日,二期根据垃圾供应量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总投资约 16.5 亿元,其中一期
投资约人民币 6.9 亿元(最终本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以竣工验收后经恩施市审计局
审定的总投资额为准),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技术。
(二)特许经营权:
1、乙方取得在恩施市行政区域内一定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
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经营的权利。乙方对本项目所享有的
特许权在恩施市行政区域内优先享有独占排他性,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
权之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2、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0 年。因特许经营期届满重新选
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由建设
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
3、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以质押本项目的收益权。该质押须事
前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了为本项目的
融资或再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及权益。在特
许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承包、委托经
营或租赁等方式处置或变相处置特许经营权,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除外。
(三)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实施本项目提供面积约为 120 亩的土地,120 亩以内土地上
的征迁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将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提供项目红线外配套的水、电、气、路等设施,基本满足乙方建设施工需求。
2、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活
动进行监管。
3、甲方应保证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正常支付,恩施市政府应将本项目垃圾处
理服务费列入财政支付预算,由财政部门依据乙方提供的经监管部门绩效考核后
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账单载明金额按月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办
理项目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并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本项目
投资额的 30%,其中首笔注册资本金在注册项目公司后三个月内到位,首笔注册
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
2、项目公司成立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前期事务履约保证金 8410 万元付至恩
施市财政局,恩施市财政局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收据。
3、乙方取得 120 亩土地使用权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超出 120 亩的土地
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乙方只能在特许经营权
有效期间为项目建设、运营所使用。
4、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应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
5、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
的监督,并为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五)垃圾的供应和运输:
甲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调配并向乙方供应所收集的全部生活垃圾,乙方有
权拒绝接受非可接受垃圾。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
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六)垃圾处理服务费:
1、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为:每吨垃圾人民币 60 元。
2、调价间隔届满后,因售电等收入变化、国家强制性标准修改、执行甲方
要求改变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税收政策变化的素导致乙方净利润发生±5%变化
时,或恩施市上年度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
的平均值上涨或下跌超过 5%时,垃圾处理服务费可进行调整。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调解。若以上途径未能解决争
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特许经营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将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提高公司
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
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
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
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
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恩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BOT)合同》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