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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29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战略委员
会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
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委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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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
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事项,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
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应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前的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召开,讨论向董事会提交的意见和建议。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半数以上的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董事长建
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
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时,可以豁免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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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
席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
应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分为“赞
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当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任委员
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传阅签署等适当
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
关资料,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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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同时有中英本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
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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