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0-1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
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向丰城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以及《关于广
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对被提名人资料的审阅,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
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郝敬立先生、奚强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张卫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关于向丰城公司收取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交易
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根
据担保余额收取担保费。
三、《关于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关于广东
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下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
有利于下属公司项目建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下属项
目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 年)、《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外
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贵州金沙绿色能
源有限公司、恩施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肇庆市博能
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