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0-3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各项条
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三、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广东惠阳环境园生活垃圾焚烧二期
PPP 项目、贵州省金沙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省平阳县垃圾
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 PPP 项目、湖北石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浙江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综合
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
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
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9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9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