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01-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
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大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下称“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
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大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