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05-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莱
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莱州海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
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莱州公司经营与项目建
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莱州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
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2005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莱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